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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2241日起,在广东地区(不含深圳,下同)上线升级版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并在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我司为试点纳税人配合电子税务局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开出的专票及普票均为全电发票。

* 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

* 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