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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放备案号的紧急通知
尊敬的用户: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请各位用户于2010年8月26日起,检查各网站主页是否有放备案号,若其网站主页上没备案号的,请马上将备案号放至主页页脚明显处,逾期不处理,后果自负。谢谢配合!
广东金万邦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网监部
201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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